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陳梅欽

  • 原告
    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1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福禾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福禾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經聲請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甲○○保管各項表冊文件。 二、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94條定有明文。是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公司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即可,非如股份有限公司須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由法院指定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以福禾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為由,聲請本院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謝金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