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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313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1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福禾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福禾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經聲請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甲○○保管各項表冊文件。

二、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94條定有明文。是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公司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即可,非如股份有限公司須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由法院指定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以福禾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為由,聲請本院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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