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9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9號
- 原 告
- 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振興律師
- 被 告
- 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以書面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兩造間工程承攬契約書第16條,在卷足憑。原告向本院對被告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由上開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