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3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拍字第359號
- 聲請人
- 立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神廣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神廣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相對人拒為給付,聲請人依民法第513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設定法定抵押權,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建物設定債權額530 萬5,902 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本院98年度建字第119 號判決在案。詎判決確定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本院民事判決影本、東方科學園區復建工程合約補充協議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