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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35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拍字第359號

聲請人
立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神廣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神廣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相對人拒為給付,聲請人依民法第513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設定法定抵押權,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建物設定債權額530 萬5,902 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本院98年度建字第119 號判決在案。詎判決確定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本院民事判決影本、東方科學園區復建工程合約補充協議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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