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張國勳
- 當事人陳冠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債 務 人 陳冠宏 代 理 人 陳香如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 │編號│文 件│ ├──┼────────────────────────┤ │ 01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 │ │商機制協議書。 │ ├──┼────────────────────────┤ │ 02 │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民國97年1 月起迄今,所有工│ │ │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 │ │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不│ │ │得僅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 │ │代替。 │ ├──┼────────────────────────┤ │ 03 │債務人陳稱其於98年間因遭臺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而暫│ │ │時辦理離職,惟依債務人所提之薪資扣押執行命令影本│ │ │(北院96執93096 )所示,其扣押時間為96年12月19日│ │ │,且其執行第三人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債│ │ │務人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上之薪資│ │ │扣繳單位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債務人應詳│ │ │實說明所稱98年間因遭執行致辦理離職之執行案號,若│ │ │確為債務人所提上開北院96執字第93096 號執行案件,│ │ │並應說明96年是否另兼職於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及於98年辦理「暫時」離職之任職公司名稱?目前是│ │ │否已重新復職? │ ├──┼────────────────────────┤ │ 04 │說明債務人自98年7 月30日離職後所開設工作室名稱、│ │ │統一編號、所從事工作之詳細內容,並提出提出適當單│ │ │據或證明文件,列表說明其經營工作室每月營業成本之│ │ │明細及各細項金額。另說明所租賃工作室之坪數,提出│ │ │工作室租賃契約及工作室98年8 月迄今水、電、電話費│ │ │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 ├──┼────────────────────────┤ │ 05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 │ │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 │ │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 ├──┼────────────────────────┤ │ 06 │提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07 │說明目前居住房地之所有權人,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 │ │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 │ │員收入證明,及98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 │ │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 ├──┼────────────────────────┤ │ 08 │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 │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 │ │括金額或逕以最低生活費標準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 │ │得列入。 │ ├──┼────────────────────────┤ │ 09 │據債務人陳稱積欠高額債務之原因係因投資失利,債務│ │ │人應據實說明其投資內容、投資之資金總額、資金來源│ │ │,及因投資而盈虧之金額明細。 │ ├──┼────────────────────────┤ │ 10 │債務人投資博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原因、資金來│ │ │源及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紅│ │ │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投資相│ │ │關證明文件。 │ ├──┼────────────────────────┤ │ 11 │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 │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 │ │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 │ │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 ├──┼────────────────────────┤ │ 12 │依債務人所提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明細所載,有多筆│ │ │永豐期貨匯入款及匯款陳志宇之交易記錄,債務人應提│ │ │出適當證明文件,詳細說明該等匯入、匯出款項之原因│ │ │。 │ ├──┼────────────────────────┤ │ 13 │提供李慧齡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可聯絡電話及手機號碼│ │ │,並提出借貸契約或其他適當借貸證明文件,及實際交│ │ │付借款予債務人之轉帳匯入帳號、轉帳帳戶匯款記錄證│ │ │明。說明與李慧齡之關係,借貸契約成立之時間,債權│ │ │發生原因,借貸總金額,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截至收│ │ │受本裁定之日止之已償還金額,及所餘債權數額。 │ ├──┼────────────────────────┤ │ 14 │說明債務人於何時毀諾。並提出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內│ │ │容(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比例、分期清│ │ │償方法、最終清償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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