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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債務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債務人前陳稱目前任職竣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乙
  職,每月薪資收入新臺幣(下同)3 萬元,惟未提出任何證明
  文件。請提出相關資料或由雇主開立證明文件。
⒉債務人於民國98年8 月至11月間亦曾任職竣翔室內裝修工程有
  限公司,說明為何於99年7 月間重新任職此公司時之薪資較原
  先4 萬2,000 元少1 萬2,000 元,僅剩3 萬元?
⒊據債務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顯示,債
  務人於99年7 月12日加保後,於8 月11日退保,請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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