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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方彬彬

  • 當事人
    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50號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不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民國26年出生,目前73歲,無工作能力,勉強靠老人年金及女兒之救助生活,雖有誠意還錢,但心有餘而力不足,爰聲請免責等語。 二、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者,除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或情節輕微,經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外,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定有明文。所謂浪費或投機行為,係指債務人於顯見其經濟狀況不佳之情形下,猶恣意揮霍、投機,生活支出超過個人收入所應支出之程度,或心存僥倖冀以一時之小投資以博取大利益,因致負擔更大債務,核其所為,於清算之原因有可歸責性,自有加以制止之必要,尚不宜使之免責,合先敘明。 三、經查,債務人甲○○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不認可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清算事件卷宗附卷可考。次查,債務人於98年4 月24日向本院聲請更生時,自陳除每月其女徐依字給予之新臺幣(下同)5,000 元及老人津貼3,000 元,合計8,000 元(計算式:5,000 +3,000 =8,000 )之收入外,別無其他資產,此有債務人96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可參(見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07 號卷,下稱更生聲請卷,第20至23頁),應堪採信。揆諸前揭條例第78條第1 項規定,債務人更生聲請前之財產視為清算聲請前之財產,是堪認債務人聲請清算時除每月8,000 元之收入外,無可供變價之資產。又查,據本院於99年1 月20日公告之債權表(見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5 號卷第44頁)所示,債務人負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達68萬9,587 元,其資產明顯小於負債,應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已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四、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陳述意見查知,雖債務人自陳無工作能力,每月僅仰賴老人津貼3,000 元及其女之救助度日。惟細繹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信用卡消費明細,97年5 月至98年2 月間債務人於同一家商店即「銀傢」有多次如附表所示之消費紀錄,合計達33萬7,300 元,已占債權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合比例48.91%(337,300 ÷ 689,587 ×100%)。核上開消費紀錄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施行後近1 年內消費所致,且「銀傢」即「晶沛商行」,該商行登記負責人為「徐依字」,即債務人女兒,有友邦信用卡公司陳報狀所陳、晶沛商行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在卷足憑(見更生聲請卷第36、39、42頁)。是債務人有意藉由「銀傢」以大量刷卡換取現金後,顯見債務人於其經濟狀況不佳之情形下,猶恣意揮霍,生活支出超過個人收入所應支出之程度,核其所為,於清算之原因應具可歸責性。是以,債務人堪認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之不免責事由相符。且債務人又無法證明其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則依上說明,債務人不得免責。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 │消費日期│金額(新臺幣/元 │ 發 卡 銀 行 │ ├────┼────────┼───────┤ │97年5 月│20,000 │遠東國際商業銀│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原友邦信用卡│ │ │ │公司) │ ├────┼────────┼───────┤ │97年6 月│42,400 │同上 │ ├────┼────────┼───────┤ │97年7 月│20,000 │台北富邦商業銀│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97年8 月│24,500 │同上 │ ├────┼────────┼───────┤ │97年8 月│30,200 │澳商澳盛銀行集│ │ │ │團股份有限公司│ │ │ │(原荷商荷蘭銀│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97年8 月│19,800 │遠東國際商業銀│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原友邦信用卡│ │ │ │公司) │ ├────┼────────┼───────┤ │97年9 月│43,800 │同上 │ ├────┼────────┼───────┤ │97年9 月│10,000 │澳商澳盛銀行集│ │ │ │團股份有限公司│ │ │ │(原荷商荷蘭銀│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97年9 月│8,900 │兆豐國際商業銀│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97年10月│35,200 │遠東國際商業銀│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原友邦信用卡│ │ │ │公司) │ ├────┼────────┼───────┤ │97年10月│19,900 │兆豐國際商業銀│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97年11月│19,200 │澳商澳盛銀行集│ │ │ │團股份有限公司│ │ │ │(原荷商荷蘭銀│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98年1 月│22,700 │同上 │ ├────┼────────┼───────┤ │98年1 月│11,500 │兆豐商業銀行股│ │ │ │份有限公司 │ ├────┼────────┼───────┤ │98年2 月│9,200 │澳商澳盛銀行集│ │ │ │團股份有限公司│ │ │ │(原荷商荷蘭銀│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合 計│337,3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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