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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蕭錫証

  • 原告
    湯岳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87號聲 請 人 湯岳雲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湯岳雲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按債務人因有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者,法院應為不免責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第134 條第4 款及該條但書定有明文。是債務人經裁定清算而終止或終結後,如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規定之例外情形,則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確定在案,依據前揭規定,本院應依職權為聲請人免責或不免責之裁定。經查: ㈠依據聲請人之債權人所提供之聲請人借款明細可知,聲請人於民國93年11月間,即曾向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借款21萬餘元,用以代償其他銀行之債務,此有國泰世華銀行之陳報狀(見本院卷第28頁),在卷可參。由上開資料可知,聲請人早於93年間即已陷入支付困難之情事,需仰賴金融機構代償繳款,於此經濟窘迫之情形下,聲請人更應撙節其支出,避免非必要支出。惟依債權人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澳商澳盛銀行、臺北富邦銀行所提出之信用卡消費明細顯示,債務人於93至98年間,常有在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誠品、payeasy 、僑園餐飲事業、好樂迪、海中天餐廳、天使之翼晶鑽手環錶、摩登曲線調整型塑身褲、魅力無限調整型塑身衣、麗質佳人網路股份有限公司、la new、kiki、巴黎蜘蛛襪品泳衣黛安芬、欣欣美材精品店、格蘭皮件有限公司、drkao 概念空氣鞋、沙克思褲類專門店、阿瘦皮鞋、啥米亞東實業社、巴黎寢具襪品泳衣黛安芬、路得通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三光旅社、憶鄉園海鮮、全虹通信、船老大有限公司等營業處所消費之紀錄,而該等消費客觀上亦非可認係維持基本生活所必要之支出,顯見聲請人於經濟狀況不佳之情形下,猶恣意花費超過個人經濟能力所能支應之範圍,致資力惡化陷於負擔更高額債務之處境,堪認聲請人於開始清算原因之發生為可歸責。 ㈡又聲請人雖自陳其自92年起陸續向各銀行借款,係因被朋友及同事倒會所致(見本院卷第89頁)云云。惟聲請人自68年起,即任職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其配偶則任職於臺北縣板橋警察局海山分局(見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卷第40頁),另查債務人於94年至97年間,每月平均薪資尚有4 萬8,942 元,其配偶於94年至98年間,每月平均薪資更有8 萬5,349 元(93年以前之綜合所得稅資料已無法查閱),此有債務人及其配偶94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90至99頁),在卷可稽。而聲請人之女,業已於91年5 月間成年,是以聲請人家庭整體收入觀之,縱因第三人倒會不還,因以每月薪資收入已足以維持生活,實難認其有何為維持日常生活所需而有向他人借貸金錢之必要。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之立法目的,乃在於避免因一時陷於經濟困難者喪失繼續生活之意志與希望,而賦予其經濟上重建更生之機會,然並非保障生活浪費之人能夠藉此制度免除積欠之債務,且聲請人於償債期間,為求債務之順利清償,本應忍受較其原本生活水準、甚至較一般社會大眾之生活水準,更為儉約之生活,此不僅為一般社會觀念所知悉,更為聲請人於借貸之初即能預期,聲請人卻屢屢從事其經濟狀況顯不相當之消費行為,尚希冀清算免責以免除一切債務,殊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相違。㈢本院經函詢債權人之意見,債權人台新銀行、匯豐(台灣)銀行、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澳商澳盛銀行、臺北富邦銀行、萬泰銀行等金融機構均具狀表示不同意聲請人免責,亦有民事陳報狀,附卷可佐,足見聲請人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聲請人亦未提出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之證明,尚無從認符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但書之規定,而可裁定免責。 三、從而,本件聲請人雖經裁定清算並已終止清算程序,但因其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之事由存在,且未經全體債權人同意其免責。揆之首揭規定及說明,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書 記 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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