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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2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21號

聲請人
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林良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不善,又遭逢不景氣,營收受到影響,積欠大筆債務,週轉不靈終致宣告倒閉,陷於龐大財務務困境。聲請人現總負債約為新臺幣(以下同)8,936萬9,326 元,已超過總資產甚鉅,有依破產法相關規定宣告破產之必要,以維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爰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制度,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總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是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其他債權人即無受償之可能,倘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甚至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68號、94年度台抗字第918 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現有財產僅兩筆坐落新北市○○段之土地,地目均為田,依公告現值核算,計值495 萬9,000 元,依聲請人陳報價值則為621 萬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目錄、土地登記謄本及本院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其積欠新北市稅捐稽徵處之稅捐總額共計1,469 萬1,987 元;而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汐止分處查詢結果,截至100 年7月7 日止,積欠新北市地方稅款總計1,229 萬5,461 元,有該處100 年7 月7 日北稅汐三字第10000168833 號函在卷可佐。依79年修正施行之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1 項之規定,上述稅捐之徵收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則以上述聲請人之資產總額,尚不足清償上開優先稅款,其他債權人顯無公平受償可言。倘予以宣告破產,反而尚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徒使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而其他債權人亦無因此受分配之可能,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最高法院98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從而,聲請人聲請破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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