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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藍雅清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順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9號聲 請 人 順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順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解散清算,於民國98年11月17日聲報清算人就任,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准予備查在案,因聲請人之剩餘財產僅有新臺幣(下同)412,506 元,但剩餘債務共有1,380,075 元,聲請人財產顯不足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宣告順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昱公司)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且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臺抗字第325 號判例參照)。經查:聲請人主張經清算程序,債權人申報債權,僅有USI International Corp. 之債權1,380,075 元,而聲請人順昱公司之資產僅有現金412,506 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資產負債表、債權人清冊、財產目錄各1 份為證。據此,順昱公司既僅有上述債權人一人,揆諸前開說明,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順昱公司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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