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票字第14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票字第1477號
- 聲請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禹朝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貳仟肆佰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4 月23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382,400 元,到期日民國99年3 月2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115,200 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