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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票字第239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票字第2398號
聲 請 人
煒禾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瑞麗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2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3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梅欽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9年度票字第2398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號│ │ (新臺幣) │ │ │ │├─┼───────────┼───────────┼───────────┼───────────┼────────┤│1 │98年10月29日 │55,298元 │99年2月25日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111178 │├─┼───────────┼───────────┼───────────┼───────────┼────────┤│2 │98年10月29日 │55,297元 │視為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111177 ││ │ │ │(經99年1月25日提示) │ │ │├─┼───────────┼───────────┼───────────┼───────────┼────────┤│3 │98年10月29日 │55,297元 │98年12月25日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111176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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