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票字第30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票字第3001號
- 聲請人
- 燕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樺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之6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96年5 月1 日經提示,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 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李瑜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9年度票字第3001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號│ │ (新臺幣) │ │ (即提示日) │ │├─┼───────────┼───────────┼───────────┼───────────┼────────┤│1 │96年4月17日 │664,000元 │未記載 │96年5月1日 │TH069159 │├─┼───────────┼───────────┼───────────┼───────────┼────────┤│2 │96年4月17日 │276,500元 │未記載 │96年5月1日 │TH069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