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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王本源陳玉曆施月燿

  • 當事人
    榮鴻國際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鴻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04號上 訴 人 榮鴻國際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佳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複代理人  王秋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孝忠 被上訴人  鴻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名凱 訴訟代理人 胡玲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陳玉曆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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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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