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47號
- 聲請人
- 友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即都會廣告企業社
- 相對人
- 億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七十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74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5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7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而終結,聲請人並向本院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提存書、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未行使權利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