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46號
- 聲請人
- 譚順成
- 相對人
- 進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若廷
璩榮昱
張志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2年度存字第692 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現金新臺幣肆萬元,彰化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新臺幣壹拾萬元各一張,共計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788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為相對人提供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擔保金,並以92年度存字第692 號提存書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和解書、同意書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92年度存字第692 號提存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燁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