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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王怡雯
  • 法定代理人
    蔡裕琛、黃林金葱

  • 當事人
    侯煥寓黃顯彰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班迪股份有限公司王碁資訊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   告 侯煥寓 被   告 黃顯彰 被   告 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琛 被   告 班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琛 被   告 王碁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金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肆仟肆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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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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