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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王怡雯

  • 當事人
    三蔚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57號原   告 三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桂林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界通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貳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柒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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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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