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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6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65號

原告
大騰環保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靜

原告與被告崇福水電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陸仟叁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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