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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0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告
保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己○○、丁○○、戊○○、丙○○、甲○○○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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