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告
美商亞洲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乙○○、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