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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38號

確認股東法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告
乙○○
原告
丁○○
被告
超先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2 人雖共同起訴,然係本於各自之請求權,分別訴請確認與被告超先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故原告2 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核定。又原告2 人之請求,雖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分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原告應各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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