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75號原 告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關渡大國第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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