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81號
- 原告
- 馬來西亞商天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張秀夏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竝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
壹佰陸拾伍萬叁仟柒佰柒拾柒元(計算式如下:364,044 ×32.0
12=11,653,77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
萬肆仟陸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零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