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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告
協昌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騰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騰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伍拾叁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陸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伍仟貳佰肆拾陸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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