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89號
- 原告
- 協昌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騰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騰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伍拾叁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陸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伍仟貳佰肆拾陸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