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13號
- 原告
- 和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壹萬貳
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零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伍
佰壹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