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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告
花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壹佰叁拾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

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陸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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