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56號
- 原告
- 台灣積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元,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繳納柒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