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告
台灣積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元,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繳納柒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