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81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丁○○
- 兼上列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甲○○即龍門東山鴨頭商行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㈠丙○○部分:新臺幣(下同)32,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㈡乙○○部分:298,0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㈢丁○○部分:220,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