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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預繳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馬傲霜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三鐵首馥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92號原   告 三鐵首馥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給付預繳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第一、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3,988 元,第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1,650,000 元定之,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2,573,9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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