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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告
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起訴當日即民國99年5 月2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32.24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025 萬9,80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2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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