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21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厚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臺北縣汐止市○○段北港口小段262地號土地:2,700 元(公告土地現值)×70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89,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