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74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玖拾萬伍仟叁佰玖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叁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縣淡水鎮○○段1248地號土地:6,500元(公告土地現值)×1,037平方公尺(占用面積)=6,740,500元
㈡臺北縣淡水鎮○○段1249地號土地:6,131元(公告土地現值)×190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164,890元
㈢合計為6,740,500元+1,164,890元=7,905,3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