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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7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玖拾萬伍仟叁佰玖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叁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縣淡水鎮○○段1248地號土地:6,500元(公告土地現值)×1,037平方公尺(占用面積)=6,740,500元

㈡臺北縣淡水鎮○○段1249地號土地:6,131元(公告土地現值)×190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164,890元

㈢合計為6,740,500元+1,164,890元=7,905,39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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