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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古振暉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 被告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7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玖拾萬伍仟叁佰玖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叁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姜貴泰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縣淡水鎮○○段1248地號土地: 6,500元(公告土地現值)×1,037平方公尺(占用面積 )=6,740,500元 ㈡臺北縣淡水鎮○○段1249地號土地: 6,131元(公告土地現值)×190平方公尺(占用面積) =1,164,890元 ㈢合計為6,740,500元+1,164,890元=7,905,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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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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