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6號
- 原告
- 技諾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
肆萬叁仟捌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伍佰
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