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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30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告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名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名成投資企業股份有限
被告
公司、萬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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