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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補字第八○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補字第八○三號

原告
永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 麒律師
被告
建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拾捌萬伍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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