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21號
- 原告
- 優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萬柒仟伍佰零肆元柒角伍分,折計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壹佰捌拾叁元(27,504.75 元×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2.292元=888,1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