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98號
- 原告
- 北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阿宮
- 原告
- 良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基興
- 原告
- 陳見清即仰德油漆工程行
- 原告
- 元群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天德
- 原告
- 弘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珮嘉
- 原告
- 游昱騰即一誠工程行
- 原告
- 堃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建雄
- 原告
- 翌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襄
- 原告
- 慶龍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進連
- 原告
- 統式鐵網工程
- 法定代理人
- 邱坤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㈠原告北煌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柒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柒仟零叁拾貳元;㈡原告良元企業有限公司部分:壹佰壹拾萬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㈢原告陳見清即仰德油漆工程行部分: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叁佰伍拾元;㈣原告元群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叁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肆佰貳拾元;㈤原告弘馳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貳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零玖拾元;㈥原告游昱騰即一誠工程行部分: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元;㈦原告堃鉅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柒佰伍拾元;㈧原告翌立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玖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㈨原告慶龍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叁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元;㈩原告統式鐵網工程部分:貳拾陸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