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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5號

原告
宏德工程行即何秀玲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瀧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伍萬玖仟伍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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