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55號
- 原告
- 北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貳佰叁拾玖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柒
佰陸拾元,經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後,爰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貳萬肆仟貳佰陸拾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