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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8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張國勳施月燿林尚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8號

原告
南埔矽砂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應向執行法院為之,顯已由該法明定此類事件應由執行法院管轄,性質上自屬專屬管轄。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塗銷原告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核屬因不動產之物權而涉訟,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對被告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請撤銷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1583號強制執行程序部分,依上開規定,亦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至原告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部分,兩造雖就挖土機買賣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第14條可稽。惟查,該部分訴訟與原告訴請塗銷抵押權及債務人異議之訴部分,經濟目的核屬相同,且為避免裁判矛盾,自不宜分別移送不同法院審理。是本件自應移送專屬管轄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林尚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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