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02號
- 上訴人
- 張麗美
- 被上訴人
- 金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武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