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孫萍萍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原   告 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有加盟與服務標章授權合約第三十七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周玉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