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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1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15號

原告
巧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義誠
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律師
被告
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人立即廖學猛
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9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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