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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66號

給付委任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66號

上訴人
耘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來居間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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