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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85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85號

原告
上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碧霞
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
被告
泉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信義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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