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85號
- 原告
- 上紅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碧霞
- 訴訟代理人
- 葉民文律師
- 被告
- 泉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信義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