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9號
- 原告
- 鴻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鉅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3日命原告應於相當期限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9年2 月2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99年3 月15日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