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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告
鴻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鉅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3日命原告應於相當期限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9年2 月2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99年3 月15日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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