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6號
- 原告
- 江添才即連成企業社
- 被告
- 趙志豪即寶潤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三重市○○街120 巷8 弄35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