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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費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林尚諭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慶茂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8號原   告 慶茂通運有限公司 慶豐倉儲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天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墊費用等事件,查原告於民國99年3 月17日具狀為訴之追加,惟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慶茂通運有限公司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原告慶豐倉儲有限公司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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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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