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8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家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被上訴人於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9006 號執行事件程序中,於99年9 月2 日陳報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叁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