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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8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家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被上訴人於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9006 號執行事件程序中,於99年9 月2 日陳報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叁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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