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4號
- 上訴人
- 侑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澤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肆仟叁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